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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河北省學生殺人事件邯鄲三名殺害同學的初中生承擔刑事責任后,受害人家屬能否還能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 一家有溫度的律所 北京市王玉梅深圳律師事務所 2024-04-01 19:36 廣東 點擊藍字關注 北京市王玉梅深圳律師事務所 了解更多 在邯鄲這起令人痛心的初中生殺害同學案件中,除了對犯罪者進行刑事追究外,受害人家屬可關心經濟賠償,特別是死亡賠償金。按我國法律,受害者近親屬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受害人家屬可在犯罪者承擔刑事責任后,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 但犯罪者可能沒有足夠的財產支付賠償金,受害人家屬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受害人家屬有權要求賠償,但具體能否獲得及數額需根據案件情況和法律程序確定。 近日,有關邯鄲三名初中學生殺害同學的惡性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關未成年教育的問題和刑事責任的問題,成為社會的熱點。據披露的信息,三名初中生未超過了14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后修正已滿十二最高檢追訴的,需承擔刑責。因此三名初中生勢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不會判處死刑。在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后,有關民事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薄? 但是對于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后,受害人家屬能否要求被告人死亡賠償金,實踐中存在爭議的,不過目前的趨勢是一般情況下,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優(yōu)先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決,則應當“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即除因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案件外,不應判賠“兩金”。但是實踐中仍然有案件突破,一般認為,如果被告人確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據案情支持。例如,在民法典頒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關注到了這個問題。2019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尹某軍訴顏某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終字第00929號民事判決書的裁判要旨,明確了殘疾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該案件引起極大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認可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后,受害人的家屬可以提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損失。(2020)最高法民申44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系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申請再審案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被害人李英杰人身權利受到王某海、王某成犯罪侵犯。在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海、王某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2017)魯0211刑初315號案刑事訴訟過程中,徐某華、李某霖、殷某貞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嗣后根據李某華被宣告死亡的事實,另行提起本案海上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本案屬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被害人近親屬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倍彿ㄔ阂罁淌略V訟法司法解釋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裁判并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guī)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以上規(guī)定,本案應優(yōu)先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關于物質損失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該條第二款并未限定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應當賠償喪葬費,而是應當綜合兩款規(guī)定,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的具體內容。本案一審法院審查了王某海的經濟能力,并保全了其房產,其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對死亡賠償金應根據責任劃分情況依法判賠。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應予賠償的范圍,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我們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有關觀點提供如下。 《刑事訴訟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 起草小組成員為最高人民法院姜啟波、周加海、喻海松、耿磊、郝方昉、李振華、李靜,借調人員任素賢(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姜金良(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王婧(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李鑫(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實習生馬勤(清華大學法學院)。 1.關于因受到犯罪侵犯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處理規(guī)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睹穹ǖ洹返谝话侔耸邨l規(guī)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的,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基本沿用《2012年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僅將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調整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規(guī)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敝饕紤]如下: 其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明確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钡谝话倭闳龡l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比粽J為對精神損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意味著刑事訴訟法有關只有遭受物質損失的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根據物質損失判賠的規(guī)定就將失去實際意義。絕大部分被害人肯定會選擇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同時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這樣,勢必導致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被架空、虛置,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利于切實維護被害方合法權益、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等重要功能無法發(fā)揮。 其二,若認為對精神損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意味著,就同一犯罪行為,被害方可以同一理由,兩次提出損失賠償要求,勢必存在“一事兩訴”的問題。 其三,從司法實踐看,刑事案件審結后,特別是被告人被送監(jiān)服刑或者執(zhí)行死刑后,往往連有關賠償被害方物質損失的附帶民事判決都難以得到實際執(zhí)行。若賦予被害方對精神損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只會制造“空判”,引發(fā)新的社會矛盾。 2.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規(guī)則 “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以下簡稱“兩金”,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通常高達七八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是否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一直是爭議焦點、難點。2003年之前,將“兩金”理解為精神損失,均不在附帶民事訴訟判賠范圍,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首次明確“兩金”屬于物質損失。但是,此規(guī)定是否適用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一些地方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判賠“兩金”,導致“空判”問題突出、調解難度增大、纏訟鬧訪凸顯,影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在2006年的“五刑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在總結講話中首次提出:“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根據?!薄?012年解釋》制訂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兩金”問題作了重點審議、研究,明確“兩金”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但調解、和解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限制。此后,各級人民法院嚴格執(zhí)行《2012年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整體實施良好。但是,關于“兩金”問題的爭論一直存在?!傲虝鄙?,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在總結講話時再次強調,要求嚴格執(zhí)行《2012年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整體看來,不判賠“兩金”是基于被告人普遍無力賠償以及“空判”所引發(fā)的系列問題等而“不得已”作出的務實選擇。此次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應當作出適當調整。經進一步認真研究,綜合考慮司法實踐情況,《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維持《2012年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變,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薄榜{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限制?!焙喍灾?,除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外,“兩金”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但調解、和解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限制。主要考慮: 其一,根據法律、法理以及我國的法文化傳統(tǒng),對附帶民事訴訟不應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標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钡谝话倭闳龡l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倍鶕嘘P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對民事侵權行為,還可判令被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純民事訴訟存在明顯不同;依據法律規(guī)定,對二者不能適用相同賠償標準。立法對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純民事訴訟的賠償責任作出不同規(guī)定,是與兩類不同訴訟的性質和我國的法文化傳統(tǒng)相適應的。單純民事案件,責令被告人作出相應賠償,是對被害方進行撫慰、救濟的唯一手段,故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擔相應更重的賠償責任;由于無需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往往也有意愿、有能力作出相應賠償。而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同,被告人不僅要在民事方面承擔賠償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既是對犯罪的懲處、重新犯罪的預防,也是對被害方撫慰、救濟的主要方式。以故意殺人案件為例,如判處被告人死刑,實已讓其“以命抵命”,顯然不應再要求其作出與單純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損害賠償,否則勢必存在雙重處罰的問題。傳統(tǒng)上“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觀念、做法,正是根源于此。 其二,應當深刻認識我國國情與其他國家存在的重大差異。有觀點提出,在一些發(fā)達國家,因犯罪行為引發(fā)的賠償和單純民事賠償適用的是同一標準。在這些國家,被告人也大多無力賠償,也存在“空判”問題。因此,我國沒有理由“特殊”。這種觀點沒有充分認識其他國家在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司法權威方面與我國存在的巨大差異:在發(fā)達國家,由于有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害人國家救助工作開展早、力度大,被害方往往無需寄望被告人作出賠償,國家會給予其生活救濟;由于能得到國家的救濟,即使形成“空判”,也不會引發(fā)纏訟鬧訪問題。而我國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判決得不到執(zhí)行就會引發(fā)申訴、上訪,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 其三,按單純民事案件的經濟賠償標準判賠導致“空判”現象突出,嚴重影響案件的裁判效果。如依照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判賠,則意味著,對命案,被害人是城鎮(zhèn)居民的,僅死亡賠償金一項,多則高達上百萬;是農村居民的,一般也要賠七八十萬元。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絕大多數經濟狀況差、賠償能力弱,有的被執(zhí)行死刑或者其他刑罰后,更無法承擔如此高額的賠償責任,相關判決往往成為“法律白條”。據調研,凡套用民事標準判賠的,賠償到位率都極低。 其四,賠償標準過高,實際極不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矛盾化解。表面上看,設定高額賠償標準似乎對被害人有利,但實際情況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很低,甚至沒有,而被害方的期待、“要價”又過高,遠遠超過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導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賠的被告人親屬索性不再代賠,結果導致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賠償,“人財兩空”。嚴重犯罪中這種情況尤為普遍。賠償數額虛高,還導致附帶民事調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難度大大增加。套用單純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確定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數額,常常使被害方對巨額賠償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額賠償,就認為其沒有悔罪誠意和表現,以致民事調解工作、矛盾化解工作根本無法開展。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法發(fā)〔2016〕16號),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金額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從實踐調研的情況看,國家給予司法救助金額一般在幾萬元左右。如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也納入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兩者相差懸殊,顯然救助工作也無法發(fā)揮實際作用。 其五,對《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正確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庇杏^點據此認為,對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賠償標準。經研究認為,對該條規(guī)定應當準確理解,應當將該條規(guī)定和《民法典》第十一條規(guī)定結合起來分析。《民法典》第十一條規(guī)定:“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保ㄔ摋l吸收了原《侵權責任法》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并作了擴充)犯罪是嚴重的、特殊的侵權行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專門規(guī)定這種侵權行為的基本法。顯然,處理犯罪行為的賠償問題,應當優(yōu)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不應當適用主要規(guī)定民事侵權的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 其六,《2012年解釋》施行八年多來,有關規(guī)定在促進附帶民事訴訟達成調解、保障被害方獲得實際賠償等方面發(fā)揮了良好效果。此次征求意見過程中,絕大多數意見建議維持原來的解釋規(guī)定。 根據《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同時結合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工作實際,司法適用中應當注意:(1)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在不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賠償范圍和數額不受限制。應當盡可能通過調解,使被害方獲得實際賠償。(2)如調解不成,通過判決結案,則應當充分考慮刑事案件被告人多為沒有正常收入的無業(yè)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賠償能力很低的實際,實事求是地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作出判決。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除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的以外,原則上不應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3)對因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4)對符合條件的被害方,可以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給予相應國家救助。 3.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處理規(guī)則 根據《2012年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優(yōu)先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決,則應當“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即除因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案件外,不應判賠“兩金”。 但是,如前所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將“兩金”規(guī)定為物質損失,故《2012年解釋》的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適用中存在一定的混亂。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的裁判摘要提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于殘疾賠償金是否屬于物質損失范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相應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應予賠償?!辫b此,為統(tǒng)一法律適用,《解釋》第二百條作出適當調整,規(guī)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本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作出判決?!睋耍谛淌赂綆袷略V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優(yōu)先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決,則應當“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即除因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案件外,不應判賠“兩金”。 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的,在刑事案件審結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判賠的范圍和標準是否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的問題,與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相關聯,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方面認識仍不一致,建議再作研究。經進一步認真研究,綜合考慮司法實踐情況,本條維持了上述規(guī)定。主要考慮: 其一,對被害人等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理應適用與附帶民事訴訟相同的判賠范圍與標準。否則,勢必會導致同樣行為不同處理的問題,既有違類案類判的基本法理,也會導致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被架空,影響該制度重要功能的發(fā)揮。 其二,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適用不同的判賠范圍和標準,表面上看似乎對被害人等有利,實際恰恰相反:絕大多數情況下,一旦刑事部分審結,被告人被送交執(zhí)行刑罰,甚至執(zhí)行死刑,就根本不可能再對被害人等作出賠償,其親友也不可能代賠?;谪瀼貙拠老酀淌抡撸憷讣幚淼幕究紤],不應當將“兩金”納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判賠范圍。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重點問題解讀》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85輯 最高人民法院 潘杰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論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應如何確定損害賠償范圍? 對這一問題,目前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做法:一是民事案件按照2012年12月20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規(guī)定,確定賠償范圍。二是民事案件按照民事法律規(guī)范確定賠償范圍。兩種賠償標準的差異在于,按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規(guī)定確定民事侵權的損害賠償范圍,除交通肇事的外,只支持物質損失,不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而按照民事法律規(guī)范確定賠償范圍的,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依法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兩種做法都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按照第一種標準認定民事損害賠償的范圍,能夠和刑事程序銜接一致,即不管是選擇附帶民事訴訟還是選擇民事訴訟,賠償標準是一致的。但是,這一做法將導致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損害賠償標準低于一般民事侵權案件,在民事案件范圍內引起標準不統(tǒng)一的問題,即行為性質更為惡劣的,受害人獲得的賠償反而少。二是按照第二種標準確定賠償范圍,解決了民事案件賠償標準統(tǒng)一的問題,但又不能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協調一致,那么將促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不選擇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舉兩個對比強烈的案件作為例子,即南京朱某虎酒駕案和南京寶馬車案。這兩個案件的加害人在刑事上都被認定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案受害人家屬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后案受害人家屬不提附帶民事訴訟,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賠償,后案的賠償標準按照民事法律規(guī)范確定,兩案賠償標準差了160萬元。 在民法典頒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關注到了這個問題。2019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尹某軍訴顏某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終字第00929號民事判決書的裁判要旨,明確了殘疾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在故意傷害犯罪引發(fā)的單獨民事訴訟中應支持殘疾賠償金。這個公報案例發(fā)揮了較強的判例指引作用,后續(xù)不少案件作了類似裁判。就民事案件而言,發(fā)展趨勢是越來越多的判決對這種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支持“兩金”賠償。 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理由:(1)民法典總側編第187條明確規(guī)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2)對于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修正前的)第25條、第29條的規(guī)定,已不再將其作為精神損失對待,而是按照受害人將來的物質損失計算,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推廣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體化處理平臺業(yè)務規(guī)范指引,也已經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獨立于精神撫慰金。民法典第1179條也是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作為獨立于精神損害的賠償項目。(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中,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指引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guī)定,而該條規(guī)定已被民法典吸收,所以應不限于交通肇事的特定罪名。(4)因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害卻不能獲得兩金賠償,有悖法理。 總之,這個問題確實值得研究,實質問題是能否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認定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物質損失。從目前來看,對涉及刑事犯罪又不提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審判有這個趨勢。 來源:快馬一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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